今天是:
当前位置:主页 > 评建专栏 >
通告卫通〔2012〕7号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
作者:yiyuan 来源:未知 发布时间:2015-03-19 16:14

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
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
通 告
卫通〔2012〕7号
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

 
    为有效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,保证各项诊疗工作有序
进行,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特通告如下:
    一、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责任、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场所,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、手段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,侵害患者合法权益,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,损坏医疗机构财产。
    二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坚持救死扶伤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,严格执行医疗管理相关法律、法规和诊疗技术规范,切实加强内部管理,提高医疗服务质量,保障医疗安全,优化服务流程,增进医患沟通,积极预防化解医患矛盾。
    三、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,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。患者及家属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。
    四、医疗机构应当按照《医院投诉管理办法(试行)》的规定,采取设立统一投诉窗口、公布投诉电话等形式接受患者投诉,并在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、程序以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等相关机构的职责、地址和联系方式。患者及家属应依法按程序解决医疗纠纷。
    五、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,必须按规定将遗体立即移放太平间,并及时处理。未经医疗机构允许,严禁将遗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医疗机构其他场所。
    六、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工作,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医务人员、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。
    七、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,由公安机关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予以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
    (一)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、摆设灵堂、摆放花圈、违规停尸、聚众滋事的; 
    (二)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; 
    (三)非法携带易燃、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;
    (四)侮辱、威胁、恐吓、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;
    (五)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、抢夺公私财物的;
    (六)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;
    (七)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。
   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二○一二年四月三十
[总点击量:] [返回上一页] [打 印]
版权所有:西北有色医院 备案号:陕ICP备16010421号
医院地址:西安市雁塔中路78号(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西门斜对面)
乘车路线:乘坐k5、21、23、25、27、30、41、K208、500、527、601、k606、609、715路公车到鲁家村站下车,向北测绘路口西建筑科技大学西门对面即到。